云南新增47类!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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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增47类!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中的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其中,云南省新增47类。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云南省)

 

1.花卉、绿化和观赏苗木培育

2.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3.有色金属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园区资源利用高效化改造(详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相关解释说明)

5.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7.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8.绿色建筑材料制造、绿色建材认证推广

9.城镇供水管网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建设和运营

10.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及装备制造

11.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和能效提升

12.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智能化大型高效泵、城市排涝装备项目

13.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4.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公路旅客运输

1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0.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21.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2.服务外包

23.医疗机构经营

24.森林康养基地建设与服务

25.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26.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7.工业节能降耗技术开发及应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利用)

28.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29.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

30.绿色铝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绿色硅产业(生产、精深加工及其应用)

32. 铁皮石斛、油桐培育、种植、加工等,绿色有机茶、蔬菜、特色水果、优质中药材、咖啡等高原特色农业,竹产品的生产及深加工

33.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青稞种植与食品深加工

34.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云南高原特色水产养殖和加工

35.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36.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7.有机垃圾生物式处理设备和移动式破碎筛分系统

38.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39.联合疫苗产业

40.民族地区院内制剂产业

41.藏医药、傣医药、彝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42.种桑养蚕,各类丝胶蛋白产品、蚕蛹深加工产品等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茧丝绸深加工

43.滇中锂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链发展

4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中心和大宗商品进出口分拨物流中心建设

45.核桃生产和初加工一体化成套机械设备及标准化技术研发和推广

46.超高清视频产业制造:4K/8K超高清电视机、4K摄像头、监视器等制造

47.风力、太阳能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一、此次修订出台《目录》的背景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此次修订的重点方向有哪些?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2021年1月29日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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